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方能从事导游工作。导游人员应尽职尽责,持证导游,提供规范化服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不得使用或聘用无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导游人员和其他旅游服务人员不得索取小费和收受回扣。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不得使用或聘用无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
导游人员和其他旅游服务人员不得索取小费和收受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