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未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志或超越等级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
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未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志或超越等级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