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合法权益护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者合法权益护 第四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因情况复杂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举报、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日内转办,并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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