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二)殡仪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的殡葬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征地、用地等有关手续。
(一)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二)殡仪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新建、扩建的经营性公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的殡葬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征地、用地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