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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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
第二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三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市、县(市)、...
第四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丧葬陋...
第五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六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拟定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市)、区人...
第七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公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
第八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建设骨灰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荒山、瘠地、沙丘地建设公益性公墓...
第九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除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以外,遗体必须就近火化。
户籍在本市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
第十一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一条 在医院死亡的人,遗体由殡仪馆统一接运。对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
在医院外...
第十二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二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者丧事承办人接运遗体,应当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对于患烈性传...
第十三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
第十四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四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丧事承办人在七日内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因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火化;属非正常死亡的,...
第十六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六条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取骨灰;超过三个月不领取的,可以自行处理。无名、无主死者的骨灰,有人认领...
第十七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七条 骨灰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设墓碑;
(二)存放于骨灰堂;
(三)安葬于公墓;
(四)树...
第十八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八条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九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条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死亡的,允许土葬。死者遗嘱或者遗属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死亡后进行土葬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和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埋葬遗体的墓穴,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墓地。已建造的墓地,除国家规定保护的外,应当迁出或者就地深埋。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由用地单位在当地媒体刊发迁坟启事,并在建设用地处张贴迁坟通告,通知墓主在两个月内迁移;...
第五章 改革丧葬习俗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改革丧葬习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丧葬习俗改革。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改革丧葬习俗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冥币、纸扎实物等丧葬迷信用品和木(石)棺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改革丧葬习俗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或者焚烧冥币纸钱...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改革丧葬习俗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丧葬活动中从事定阴阳、看风水、扎纸活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者涂...
第三十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应当火葬的遗体进行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葬;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死者生...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冥币、纸扎实物等丧葬迷信用品或者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恢复宗族墓地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迁出或平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