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者涂改、伪造证明的;
(二)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提供车辆、土地等便利条件的;
(三)医院、殡仪馆擅自允许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遗体被运走土葬的。
(一)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者涂改、伪造证明的;
(二)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提供车辆、土地等便利条件的;
(三)医院、殡仪馆擅自允许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遗体被运走土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