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冥币、纸扎实物等丧葬迷信用品或者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经营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