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六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六条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取骨灰;超过三个月不领取的,可以自行处理。无名、无主死者的骨灰,有人认领的,由认领者承担相应费用;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