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五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火化;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存放。除因办理案件特殊需要外,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出具允许火化证明。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遗体,自运至殡仪馆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民政部门承担或先行垫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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