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三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应当持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持医疗机构或者死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持死亡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无名、无主遗体,持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确认证明;
(四)被依法处决的,持有关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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