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四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丧事承办人在七日内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或者延期期满后未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报经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火化遗体。
遗体存放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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