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八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八条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予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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