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卫生、土地、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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