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拟定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由民政部门建设的,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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