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墓地。已建造的墓地,除国家规定保护的外,应当迁出或者就地深埋。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水渠、河流堤坝附近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建墓。已建造的坟墓,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应当迁出或者平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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