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由用地单位在当地媒体刊发迁坟启事,并在建设用地处张贴迁坟通告,通知墓主在两个月内迁移;逾期不迁移的,由用地单位起葬,送殡仪馆火化,由殡仪馆编号入册,骨灰保留两年;期满后墓主仍不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无墓碑又无人认领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按无主坟墓处理。
合法建造的坟墓的迁移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合法建造的坟墓的迁移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