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死亡后进行土葬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和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办理自运证明,凭此证明接运遗体和土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