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死亡后进行土葬的,丧事承办人应当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和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办理自运证明,凭此证明接运遗体和土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