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均适用本条例;但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供应的水,不适用本条例。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均适用本条例;但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供应的水,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