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8-05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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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均适用本条例;但国家、省管理... 第三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全面规划、讲求效益、合理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表、后地下,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使用中水和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 第五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 第七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九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黄河、淮河流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条 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水中... 第十一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水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 第十二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 第十三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水源严重不足地区,应当采取财政投资、社会捐资等多种途径筹资建设引水、蓄水工程和设施。 在容易发生盐碱化... 第十四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其他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五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 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十六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十六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法律、行政法... 第十七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超采区开采地下水;禁止在严重超采区开采地下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自来水水质无法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确... 第十九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 第二十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城市建成区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取水申请时,应当征求城市供水行...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水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取水...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许可事项。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为保证生产安全需要临时疏干排水的,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合理利用所排水。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取水报表和有...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停止取水满二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但因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三十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功能区及相应的水质保护标准,制定本...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做到达标排放。禁止超标排污。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 填埋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含...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防止有害残留物污染水资源。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水量、水质监测站网,负责水量、水质监测预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和地面塌陷。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七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地表水进行回灌补源。 使用水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的,应当使用浅层地...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八条 凿井取水,应当采取适当的分层止水措施,防止造成串层污染或其他不良后果。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按下列...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出借、出租或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拒不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妨碍,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水,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应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 第五十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市有关水资源管理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一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