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十九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者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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