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