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城市建成区地下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取水申请时,应当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