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但对水质有特殊要求、自来水水质无法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的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现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封停计划封停的水井可以作为应急供水备用水源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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