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 填埋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应有相应的防渗措施和渗出液的处理措施。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