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功能区及相应的水质保护标准,制定本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