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做到达标排放。禁止超标排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