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防止有害残留物污染水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