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水量、水质监测站网,负责水量、水质监测预报工作,对河流、水库、城乡供水水源地及单位自备水源实施定期监测。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责成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