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和地面塌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