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三十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三十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