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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