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而发生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而发生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