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取水许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停止取水满二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但因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停止取水的除外。已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取水,按照取水许可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取水工程和设施停用或者报废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停止取水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取水工程和设施停用或者报废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停止取水之日起六十日内报原审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