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条 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