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
(三)禁止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在城市建设中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
(三)禁止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在城市建设中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