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