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