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水,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应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取水许可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发给取水许可证。到期未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按无证取水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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