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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