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