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妨碍,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