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妨碍,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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