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拒不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