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出借、出租或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