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