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三条 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在水源严重不足地区,应当采取财政投资、社会捐资等多种途径筹资建设引水、蓄水工程和设施。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灌排结合、渠井结合等措施,控制地下水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