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带、水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