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