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二十一条 新型气体燃料必须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气体燃料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