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依法执行首次强制检定制度。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建立档案,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并对检定结果负责。
公称流量大于或等于10立方米/h的燃气计量装置每三年应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
禁止擅自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燃气计量装置封印。
公称流量大于或等于10立方米/h的燃气计量装置每三年应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
禁止擅自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燃气计量装置封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