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燃气安全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燃气安全 第四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燃气设施,影响用气安全;
(二)用明火对燃气设施、器具进行试漏;
(三)在不具备安全用气的场所使用燃气;
(四)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和器具(不包括家庭用燃气灶具);
(五)加热、砸、摔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六)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自行进行燃气钢瓶之间倒罐;
(七)自行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八)其他影响用气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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