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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